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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行业新闻关于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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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9 14:41:48 点击:346次 |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绿色建筑行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可认定为绿色建筑,纳入我省绿色建筑项目、面积的统计范围,需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可按自愿原则向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二、评价机构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详见建科〔2017〕238号文)的要求,并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对于已设立职业资格的专业,评价专家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具体程序可参照附件1进行。省厅将根据住建部新修订并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逐步完善第三方评价方式,目前已在我省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可继续开展评价工作,具体名单附后(附件2)。
三、2019年8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评价机构应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际)对其进行评价。执行新国标的项目评价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通过评价后可获得相应星级评价标识。2019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按照国家和本省原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四、省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住建局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把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质量关。省厅将逐步完善以诚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对评价机构、申请单位等的守信行为进行守信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不遵守评价程序等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评价机构应按季度将通过评价的项目信息(附件3)汇总至福建省海峡绿色建筑发展中心,由该中心统一报送至省厅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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